江苏亿润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亿润建设有限公司、睢宁县城市管理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24民初7754号
原告:***,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江苏亿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工人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87804901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睢宁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青年路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亿润建设有限公司、睢宁县城市管理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江苏亿润建设有限公司、睢宁县城市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艳
书记员赵易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