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5民初8548号
原告:南京汪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孙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生态产业园办公楼485室。
法定代表人:苗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汪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盛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汪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742元减半收取871元,由原告南京汪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