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7322号
原告:常熟市恒信粘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3771822H,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中天路33号1幢。
法定代表人:张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龙,上海考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仕杰,上海考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7154064W,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淼泉吴庄村。
法定代表人:林树森。
原告常熟市恒信粘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原告常熟市恒信粘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恒信粘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常熟市恒信粘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东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时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