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192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中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勤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MBLP56K。
法定代表人:张建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倩,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淼泉吴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7154064W。
法定代表人:林树森。
被执行人:钱建国,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常熟市中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86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60万元,并支付计算至2018年4月2日的利息308533.33元,及自2018年4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9.5%计算的逾期利息,该款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直接支付原告。二、被告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259900元,该款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三、被告钱建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40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46405.5元,由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直接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0214838.83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4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0年4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十万多元的银行存款,但已被另案冻结,本案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常熟市古里镇淼泉吴庄工业园、润欣花园D15幢2803室、漕泾新村五区22幢605室、信步华庭10幢共四处不动产,被执行人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苏E×××××、苏E×××××汽车,钱建国名下登记有苏E×××××、苏E×××××汽车。
3、本案审理中已查封信步华庭10幢不动产,查封期限至2022年8月12日;2020年4月10日,本院查封了常熟市古里镇淼泉吴庄工业园、润欣花园D15幢2803室、漕泾新村五区22幢605室的车库;2020年5月27日,本院查封了漕泾新村五区22幢605室,上述查封期限为三年。对于上述已查封财产,到期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到期日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4、2020年4月10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二年。对于上述已查封财产,到期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到期日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5、2020年8月26日,本院查封了两被执行人在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的分配款项,因未实际分配,具体金额暂不确定,查封期限三年,到期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到期日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6、2020年8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表示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该笔优先权可以足额支付本案全部债务,所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无需进行处置,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0214838.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因查封的被执行人的优先债权可以支付本案全部债务,所以,无需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581民初86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允枫
审判员 吕军鹏
审判员 罗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朱培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