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执18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5782。
法定代表人:瞿羌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晨红,江苏金鸡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淼泉吴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7154064W。
法定代表人:林树森,该公司总经理。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6000万元及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的利息1521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6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417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2850元,由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裁定受理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1)苏0581破25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581执18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鑫
审判员 徐振华
审判员 吕军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朱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