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大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破25号

申请人:常熟市大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95378348T,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新和村。

法定代表人:鱼永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东,江苏世纪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澜,江苏世纪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7154064W,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淼泉吴庄村。

法定代表人:林树森。

2021年5月6日,申请人常熟市大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建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国发建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次日,本院向国发建设公司邮寄送达了破产申请书、证据副本及异议通知书。被申请人国发建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国发建设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2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8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树森,股东为朱天华、林树森,所属行业为房屋建筑业。

另查明,2019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19)苏0581民初12840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被告国发建设公司给付原告常熟市大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35946.88元,该款于2019年12月15日前履行。二、原告常熟市大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62元,由被告国发建设公司负担并于2019年12月1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常熟市大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同日,本院作出(2019)苏0581民初12836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被告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市大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69400元,该款于2019年12月15日前履行。二、原告常熟市大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247元,由被告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9年12月1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常熟市大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因国发建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常熟市大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苏0581执3383号、(2021)苏0581执3384号。

再查明,陈瑞康与国发建设公司债权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苏0581执5562号。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还查明,国发建设公司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未能有效执结的案件。截至2021年6月28日,国发建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已有5件,未执行到位金额约20513273.2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国发建设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被申请人国发建设公司登记住所地为常熟市,本院对以国发建设公司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国发建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本院现已立案的以国发建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多件未有效执结,国发建设公司已存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另外,从国发建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标的总额,以及执行中已查明财产来看,国发建设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对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常熟市大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对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担任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赵丽丹

审 判 员 蒋先锋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 奇

书 记 员 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