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3945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宏,江苏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健,江苏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7154064W,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淼泉吴庄村。
法定代表人:林树森。
原告***诉被告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由审判员刘允枫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2021年5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允枫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