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执33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大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95378348T,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新和村。
法定代表人:鱼永明。
委托代理人:黄伟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淼泉吴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7154064W。
法定代表人:林树森,该公司总经理。
常熟市大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128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常熟市大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69400元,该款于2019年12月15日前履行。二、常熟市大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247元,由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9年12月15日前直接给付常熟市大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常熟市大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裁定受理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1)苏0581破25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581执33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鑫
审判员 徐振华
审判员 吕军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朱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