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盛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盛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22169号
原告:重庆盛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中山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09022L。
法定代表人:张坤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江**海尔路****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RFQT4A。
法定代表人:屠红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盛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盛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盛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盛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盛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甘 霖
书 记 员  盛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