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盛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万波与杨平重庆盛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2民初22283号
原告:万波,男,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明武,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汶哲,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平,男,汉族,1978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盛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1号中山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09022L。
法定代表人:张坤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嫣然,重庆杰龙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思,重庆杰龙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万波与被告杨平、重庆盛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万波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波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波负担。
审判员  田秀荣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晓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