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盛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盛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众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21965号
原告:重庆盛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1号中山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09022L。
法定代表人:张坤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清松,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星,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众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5号5幢2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05079282L。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盛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众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盛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盛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大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