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勇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勇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坤之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执315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勇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2幢1712室。
法定代表人:曾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叶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坤之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勇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坤之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南京坤之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生效的(2019)苏0102民初105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33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来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
2.本院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存款,本院冻结或轮候冻结了相关账户。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财产。
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查找被执行人,无果。
5.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寄发了风险告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在本院指定期间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亦未提出异议,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圣祥
审判员  周庆安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史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