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勇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39**与南京勇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终7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红,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勇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青莲街****7(含一、二层)室。
法定代表人:曾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祥,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鹏,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勇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6民初8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钱发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