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勇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勇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4223号
原告:**,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南京勇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686718040Y,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2幢1712室。
法定代表人:曾勇。
被告:***,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与被告南京勇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莉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顾洪铭
书 记 员 潘晏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