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勇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勇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民初6659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本市雨花台区。
委托代理人陈吉林,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南京勇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集庆门大街268号2幢1712室。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号1栋31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勇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钱凯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梦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