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04民初5008号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二路1636号中联重科泉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苏敏,总经理。
被告合肥强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仕嘉名苑南楼2幢2204室。
法定代表人张中林。
被告南京强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晓庄村381号。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8671164X。
法定代表人张中林。
被告张中林,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诉被告合肥强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强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中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合肥强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强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中林银行存款198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合肥强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强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中林银行存款198万元,若帐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
二、若被告合肥强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强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中林的银行账户上无款或存款余额不足198万元,则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合肥强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强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中林价值等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周金桃
人民陪审员 周霞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凌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