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04执4926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星沙经济开发区远大二路泉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合肥强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仕嘉名苑南楼2幢22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强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晓庄村3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湘0104民初50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执行义务2009778元(含执行费222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强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强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9778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00977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