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04执49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星沙经济开发区远大二路泉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合肥强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仕嘉名苑南楼2幢22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强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晓庄村3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强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强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5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500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若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
审判长**
审判员*萍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