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04执4926号之二
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二路1636号中联重科泉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南京强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晓庄村3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合肥强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仕嘉名苑南楼2幢2204室
法定代表人,***。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5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湘0104执49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萍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