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民初771号
原告:**,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865783910,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唐张镇府前街2号。
法定代表人:付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中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MA1N4KR404,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新工区盐城路矿务局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施海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中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开庭前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关于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司法效能的意见的通知》(苏政法〔2020〕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9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黄玉宝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园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于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司法效能的意见的通知》(苏政法〔2020〕2号)
(十二)、发挥诉讼费用的杠杆作用。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在引导程序选择、实现便捷诉讼等方面的功能。开庭审理前,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撤诉的,可以免交案件受理费;在开庭审理前达成调解协议的,在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基础上,可以再行适当减免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