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33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汉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被执行人:**月,男,1971年6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徐州中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MA1N4KR404,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865783910,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月、徐州中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03民初5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租金300603元、违约金100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二、被告**月、徐州中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应给付原告***的租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应给付原告***租金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1/2的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9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267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992元,由被告***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0至今,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冻结到期日是2023年10月14日,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50301.50元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根据判决书“三、被告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应给付原告***租金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1/2的赔偿责任”,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2、执行中,本院委托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皖Q×××**号长城牌车辆一辆,查封到期日2024年10月27日,因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不具备执行条件。 三、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徐州中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月住所地现场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线索。 四、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六、2022年11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共计执行到位150301.5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根据实际情况,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303民初5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司 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