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民申19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启东市鑫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启东市鑫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华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1民初17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2014年12月17日,我作为实际拆迁人借用鑫华公司的名义与吕四港镇洋章村签订了拆迁合同,按照该合同约定,拆迁人应当向启东市吕四港??人民政府财政所(以下简称吕四镇财政所)交纳20万元拆迁安全保证金。2014年12月16日,我自行筹集了20万元,以自己的名义向吕四镇财政所交纳了该笔保证金。拆迁合同履行完毕后,我要求退还该保证金时,被告知因鑫华公司拖欠***的人身损害赔偿款,该20万元保证金已被法院冻结。对此,我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异议,被法院驳回。之后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法院认为我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要求我先行撤诉,补充证据后再行起诉,故我按此要求撤回了起诉。在重新收集到证据后我再次起诉,但法院又以提起异议之诉的期限是除斥期间,我再次起诉的时间已超过该期限为由,裁定驳回了我的起诉。我认为原审裁定错误,首先,我第一次起诉后撤诉是法院要求,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期限为除斥期间,我可以直接补充证据,不需撤诉;其次,即便提起执行???议之诉的期限是除斥期间,但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的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再次起诉。本案我是因法院要求先行撤诉,属于“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之情形,依法可以再诉。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上述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本案原审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江件龙虽曾于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过执行异议之诉,但其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原审法院已裁定予以准许。后***又于2018年1月18日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显??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称其系因法院要求才在前次起诉时撤诉,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再次起诉,但对其主张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江件龙的起诉并无不当,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舜
审判员倪海力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