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鑫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启东市鑫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81民初4596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11月3日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代理人***,南通市崇川区时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启东市鑫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580号(香格里拉商务中心A幢9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启东市鑫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审判长万菊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倪文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