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鑫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启东市鑫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81执异83号
异议人(又系案外人)***,男,196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11月3日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执行人启东市鑫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580号(香格里拉商务中心A幢9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启东市鑫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华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向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发出裁定与协助通知,请其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启东市鑫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其处的拆迁保证金20万元。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称,其于2014年12月16日借用被执行人鑫华公司的资质为保证施工安全由其个人向启东市吕四港镇财政所交纳保证金20万元,现发现该保证金已经被法院冻结。故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查封。
经审查查明,2016年2月18日,本院作出(2015)启开民初字第01616号民事判决,内容:被告启东市鑫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22983.11元。同年9月1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同月21日,本院作出(2016)苏0681执2138号民事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启东市鑫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其处的拆迁保证金20万元。
另查明,2014年12月16日,启东市吕四港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现金缴款单显示:***向吕四港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缴纳20万元。同日,启东市吕四港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显示启东市鑫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向启东市吕四港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缴纳拆迁房屋安全保证金20万元。
本院认为,本院裁定冻结的是在启东市吕四港镇财政帐上并在启东市鑫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名下的拆迁保证金20万元。***提出该拆迁保证金为其所有的说法因金钱属种类物非特定物原因从而无法确定本院冻结的启东市鑫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名下的拆迁保证金20万元即为其所有而被否定,故该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向本院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陆建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