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81执异17号
***: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环城北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16日生,住启东市。
被执行人:启东市鑫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58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启东市鑫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华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政府称,2013年4月19日,申请人下属的****、镇城建指挥部(以下简称城建指挥部)发出关于新亚建材公司拆除工程邀标公告,公告中明确了投标单位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5万元等。同月22日城建指挥部与被执行人签订吕四新亚建材公司拆除工程施工合同。鑫华公司未就工程款与申请人进行结算,法院划拨的5万元保证金所有权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裁定中止执行,将已划拨的5万元返还给申请人。
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2016)苏0681民初5862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鑫华公司应归还***5万元等。***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裁定,划拨鑫华公司拆房保证金5万元。申请人不服,提起执行异议。
另查明,2013年4月19日,城建指挥部发出关于新亚建材公司拆除工程邀标公告,公告中明确了投标单位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5万元,中标者转为安全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等。同月22日城建指挥部与被执行人签订吕四新亚建材公司拆除工程施工合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目前,城建指挥部与鑫华公司未就工程款进行结算,保证金的归属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按照现有证据尚不能作出申请人为权利人的判断,该权利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能否排除执行需待其通过法定程序明确。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暂不能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政府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万菊英
审判员陆建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倪文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