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鑫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与启东市鑫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681执213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启东市鑫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580号(香格里拉。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启东市鑫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华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1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鑫华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522983.11元。因被执行人鑫华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伟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22983.11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鑫华公司暂无现金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鑫华公司在启东市吕四港财政局的拆迁保证金20万元。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启东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鑫华公司无银行存款、商住房、车辆等登记记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目前尚未执行到位522983.11元及逾期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1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执行长*亮
执行员金鑫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