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鑫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与启东市安昌拆房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市鑫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启执字第0063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启东市安昌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江海中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启东市鑫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580号(香格里拉商务中心A幢9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启东市安昌拆房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市鑫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启民初字第144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启东市安昌拆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58324.65元,被执行人启东市鑫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执行人启东市安昌拆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25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启东市鑫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政府财政所的拆迁保证金61000元。经向银行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两被执行人公司均无人值守。本院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启民初字第144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周杰
执行员*亮
执行员施丁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