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港龙交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镇江市港龙交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然资源行政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11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1446726-9,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镇江市港龙交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蚕种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镇江市港龙交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然资源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11行审4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镇国土资监处润[2018]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2、3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苏1111执6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镇国土资监处润【2018】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2、3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2020年3月23日,对被执行人罚款10万元。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500元。
4、本院依职权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调查回执、工作笔录、照片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过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过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翔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