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港龙交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镇江市港龙交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2民初3427号
原告:***,男,195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自良,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际,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港龙交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戴家门西侧、蚕种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镇江市港龙交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凌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