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港龙交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德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港龙交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财保3号 申请人:江苏德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益民居委会2-C-1幢(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睿(实习),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市港龙交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路西侧、蚕种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德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市港龙交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德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镇江市港龙交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资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以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德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港龙交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德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