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182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佩尔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85346126P。
法定代表人:裴建平,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办事处天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0581184233。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建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182民初25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穴市田镇办事处马口工业园一宗土地(证号:国用(2014)030610011);
二、被执行人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峻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鄂1182执753号
武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1182执75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是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停止办理被执行人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位于武穴市田镇办事处马口工业园一宗土地(证号:国用(2014)030610011)所有权变更、过户、抵押等权利设置登记手续;
二、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三年。
附:(2019)鄂1182执753号执行裁定书壹份。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