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建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182执7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帛市如城街道佩尔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8534612P。
法定代表人:裴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办事处天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05811842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1182民初253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并依(2019)鄂1182执75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1)向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鸿利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31345.2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12526.5元、申请执行费2183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2、本院自2019年4月28日开始2次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股权及车辆的财产信息;
3、本院通过到不动产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房产信息;
4、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现场调查,该公司自建厂以来未投入生产;
5、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在武穴市田镇办事处马口工业园一宗土地(工业用地);
6、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程峻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