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长欣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7255江苏二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长欣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7255号
原告:江苏二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77636609H,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虹路**优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国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放,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长欣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85304209G,住,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长安长欣路**/div>
法定代表人:殷献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二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长欣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二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无锡市长欣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本案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二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二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 臻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余杭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