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元基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575宜兴市新泰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元基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1575号
申请人:宜兴市新泰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漕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2738P。
法定代表人:蒋星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元基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新裕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4131318C。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宜兴市新泰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公司)与江苏元基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基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泰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元基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0万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元基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