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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桥县水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吴桥县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8民初148号
申请人:吴桥县水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泰山道5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8MA08NRK73
法定代表人梁泽民,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吴桥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吴桥县泰山道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8404483264R
法定代表人梁召,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元基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新裕泰华路。
注册号320282000206445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桥县水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桥县自来水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桥县水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桥县自来水公司、江苏元基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吴桥县水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桥县自来水公司、江苏元基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荣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