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元基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元基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吴桥县水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民终53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元基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新裕泰华路,注册号:320282000206445。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芳,男,汉族,1971年7月8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剑辉,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县水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桑园镇泰山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8MA08NRK73。

法定代表人:梁泽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根,1976年5月12日生,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杰,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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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苏元基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县水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8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委托的河北华狮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县地表水厂建设项目华狮造价鉴字(2020)第04037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将本案鉴定结论分为无争议项及争议项,现上诉人江苏元基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应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一步核实双方对争议事项的工程量及价格,并进一步核实被上诉人的各项诉求应否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8民初1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元基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72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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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高 娜

审判员 赵文甲

审判员 位海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