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涵紫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涵紫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金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执2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涵紫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钮志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明霞、薛妹瑜,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江,男,1973年4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
苏州涵紫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06民初50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金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苏州涵紫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30369.1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6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453元,由金江负担。因金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涵紫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31822.19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877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4月,本院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金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到庭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
2.2019年4月、7月、9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等财产状况,已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仅扣划到被执行人18359.66元,扣除执行费,余款16482.66元可由申请执行人受偿。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4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已轮候查封金江名下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都市花园72幢205室不动产,本案中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金江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室,本院已查封,该房产设定有抵押且涉及案外人权益,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金江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2019年4月,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金江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19年7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19年7月11日,被执行人到庭报告财产,除上述已查封的两处不动产及工资收入外,无其他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工作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每月工资收入超过2000元的部分。
7.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16482.22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进程告知书、传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无法处置的车辆、不动产及股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跃辉
审判员  韩亚光
审判员  王长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