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91民初3808号
原告:***市鑫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汤中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涵紫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鑫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涵紫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市鑫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鑫业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鑫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计423元,由原告***市鑫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婕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顾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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