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6558号
申请人:苏州捷定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19幢909室。
法定代表人:张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芳妹,上海段和段(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申请人:***,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申请人苏州捷定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捷定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2364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捷定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2364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潘李娜
书 记 员 封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