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民终1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安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安电子信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55778370C。
法定代表人:汪良恩,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捷定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84900498T。
法定代表人:张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安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捷定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0)皖1702民初7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77元,减半收取218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本淳
审判员 陈大明
审判员 向 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余敏西
书记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