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8民初3392号
原告苏州光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苏州捷定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光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捷定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光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协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光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光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1元,减半收取1046元,由原告苏州光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