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1019号
申请人:泰州市舜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州市九龙镇长兴路(九龙供销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通,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海陵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华府街****。
法定代表人:游浩润。
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人泰州市舜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海陵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泰州市舜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州海陵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7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海陵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76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沙林霞
人民陪审员 吉桃林
人民陪审员 顾瑜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