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舜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泰州市舜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执842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舜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6849359812,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志勤,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学斌,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50263905M,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房克华,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泰州市舜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泰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7)泰裁调字第13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后,经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该案由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3707.58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剑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