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舜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泰州市舜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舜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勤。

被执行人: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克华。

本院受理的泰州市舜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泰州市海陵区,经本院审查,本案被执行人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钱增泉系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院领导的亲戚。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泰州市舜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泰州仲裁委员会(2017)泰裁调字第136号调解书]由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恒景

审判员  徐 勇

审判员  万 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