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舜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泰州市舜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舜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志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学斌,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房克华。
关于泰州市舜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7)泰裁调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8196.46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剑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田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