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恢29号之一
一、执行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舜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志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学斌,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房克华。
二、执行依据及执行债权情况
(一)执行依据:(2017)泰裁调字第136号调解书。
(二)申请执行债权情况:工程款2379906.25元,仲裁费30000元。
三、执行经过、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
(一)执行经过:1.立案执行时间:2021年2月2日;2.执行通知等文书送达时间:2021年2月5日。
(二)执行措施:1.分别于2021年2月2日、6月23日开展“总对总”网上查控;2.于2021年2月2日开展“点对点”网上查控;3.通过法综系统检索被执行人关联案件,作为申请人案件3件,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以终本方式结案,作为申请保全人案件5件,保全案件均已超出保全期限;4.关联案件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有财产线索反馈。
(三)强制措施:限制高消费。
(四)执行悬赏:申请执行人经释明,未申请执行悬赏。
四、查明财产情况
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后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2日申请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1年7月22日至2022年7月23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五、债权实现情况
截至作出本裁定之日,未有款项执行到位。
六、对申请执行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要事项的告知
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将本次执行情况、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可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亦未有其他反馈。
七、终本理由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泰州市舜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泰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泰裁调字第136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剑峰
审 判 员 沈 凯
审 判 员 杨鑫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沈 星
书 记 员 莫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