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民终2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盛飞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九龙镇台商工业园区世纪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泰(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宝斧,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舜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州市九龙镇长兴路(九龙供销社有限公司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贵,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州市盛飞液压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舜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2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州市盛飞液压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泰州市盛飞液压件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泰州市盛飞液压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上诉人泰州市盛飞液压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陆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