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新区色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91民初113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红,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旗,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曲霞镇。
法定代表人:成冬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熙,泰兴市姚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兰州新区色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秦川园区。
法定代表人:倪缪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万发,甘肃隆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泰公司”)、兰州新区色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色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红、张新旗,被告鹏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熙,被告色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万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与被告鹏泰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鹏泰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232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承担自2020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色彩公司在工程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赔偿***切段机等机械设备损失3万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6日,***与鹏泰公司签订《清包工承包协议》一份,约定由***负责施工色彩公司项目厂房中的瓦工部分,并约定施工单价为125元/平方米。后因色彩公司没有资金,造成停工停料。***与鹏泰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并签订《协议结算单》确认***工程款总价为762000元,鹏泰公司已支付53万元,尚欠232000元。2020年鹏泰公司退场,***与鹏泰公司的合同无法履行,故***诉请解除合同,同时要求鹏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和设备损失费,色彩公司则在欠付鹏泰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鹏泰公司辩称:1.鹏泰公司未与***签订合同,不存在合同解除、支付利息及损失费的问题;2.鹏泰公司仅欠付***2万元。
色彩公司辩称:1.***班组的民工工资色彩公司已于2020年1月21日付清;2.***没有证据证明色彩公司欠付鹏泰公司工程款,故色彩公司不存在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6日,许仕友、***、许石法与鹏泰公司签订《清包工承包协议书》,约定由***负责施工色彩公司项目厂房中的钢筋工部分,并约定施工单价为58元/平方米(包含人工费、机械费等),最终结算总价=实际施工面积×每平方米综合单价,薛裕贯以鹏泰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该协议落款处签字进行了确认。2019年11月19日,***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薛裕贯支付的钢筋人工工资55万元。同时在该份收条上载明如“2020年4月2日止,甲方(鹏泰公司)退场或不开工按实际吨位与乙方(***)结算:635吨×1200元/吨”。2020年1月11日,***向鹏泰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至2020年春节前项目部所出具的结账清单包含已完成的工程量及所有辅助工签单等,2020年春节前项目部所出具的零工单已结算在结账清单总价内,2020年春节前的所有零工签单全部作废,2020年春节前完成的工程量最终以结账单为准”。在该承诺书落款处备注有“预付人工工资帐未算”的内容。2020年1月12日,鹏泰公司与***结算后,出具《钢筋工班组***算账单(预付项人工费)》(以下简称“算账单”),确认结算金额为144900元,鹏泰公司承诺该笔费用于2020年2月22日前付清。后因款项支付问题,双方酿成此次纠纷。
另查明,***、鹏泰公司、色彩公司在庭审中均认可2020年1月12日算账单出具后,鹏泰公司委托色彩公司向***转账支付工程款124900元。
再查明,鹏泰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收到色彩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65万元,并向色彩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该笔费用全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承诺案涉项目中所有农民工工资已全部付清。
本院认为,首先,案涉《清包工承包协议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个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其从鹏泰公司处承包案涉工程,并与之签订《清包工承包协议书》的行为无效。但***作为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且双方已于2020年1月12日就***施工产生的相关费用进行了结算,确认鹏泰公司尚欠***工程款144900元未付,故鹏泰公司仍应承担付款义务。现鹏泰公司已委托发包方色彩公司向***转账支付工程款124900元,故鹏泰公司还需向***支付剩余工程款2万元。对于***要求按照2019年11月19日出具的收条上载明的结算方式结算费用的主张,因***2020年1月11日出具的承诺书中已承诺“2020年春节前的所有零工签单全部作废,2020年春节前完成的工程量最终以结账单为准”,故该份收条记载的结算方式不能再作为双方之间的结算依据,且虽然在该份承诺书落款处备注有“预付人工工资帐未算”的内容,但***没有证据证明2020年1月12日的算账单中不包含该部分费用,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明知自己没有施工资质仍然承包案涉工程,其对案涉《清包工承包协议书》无效的法律后果亦存在过错,故对其提出的利息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再次,***虽主张了机械设备损失费,但其在庭审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实际产生的事实,故对其该项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最后,对于***要求色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色彩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存在欠付鹏泰公司工程款的事实,且鹏泰公司对色彩公司已向其付清了全部农民工工资的事实也不持异议,故对***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万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15,由永江苏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负担2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喻得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崔琰霞
书 记 员 杨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