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安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苏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7民初3711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省安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李庄镇张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3953894514(1-1)。
法定代表人:刘忠三,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宜东、丁力,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苏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曲霞镇镇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84109188M。
法定代表人:成冬琴,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薛裕贯,男,汉族,1959年5月3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申请人:韩兴龙,男,汉族,1975年12月17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申请人:羊卫岗,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本院在审理河南省安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裕贯、韩兴龙、羊卫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安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裕贯、韩兴龙、羊卫岗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8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80万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羊卫岗名下的泰兴市溪枫苑1幢707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秋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乔良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