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安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兴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7民初3711号之二
原告:河南省安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李庄镇张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3953894514(1-1)。
法定代表人:刘忠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力,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宜东,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曲霞镇镇西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84109188M。
法定代表人:成冬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12月17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羊卫岗,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河南省安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羊卫岗、薛裕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秋香
审 判 员  丁天祥
人民陪审员  郭庆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乔良俊